機場服務

 國際航線 

  1. 搭乘本公司台中機場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我們在班機起飛前2小時開始辦理報到手續,請您最遲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60分鐘至華信航空機場櫃檯辦妥報到手續,若您不及於此限定時間前完成報到及劃位手續,我們將取消保留您的訂位,並將機位開放給已登記候補的旅客。
  2. 本公司國際航班與中華航空合作,相關服務請參照「華航網頁」或與「華航客服中心」聯繫。

 國內航線 

報到劃位

報到時間與報到地點

我們在班機起飛前 60 分鐘開始辦理報到手續,請您最遲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 30 分鐘至華信航空機場櫃檯辦妥報到手續,若您不及於此限定時間前完成報到及劃位手續,我們將取消保留您的訂位,並將機位開放給已登記候補的旅客。

報到必備文件

  1. 當您前往機場櫃台報到時,請您攜帶與機票姓名欄相符且具有照片之證明文件。
  2. 證明文件詳述如下:
    「證明文件」之定義係指由國內外政府機關所核發之具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未滿十四歲之孩童持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亦視同身分證件。若場站航警單位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國內線 ─成人應攜帶與"訂位姓名相符"之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分證、健保卡、護照、駕照等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若您以英文姓名開立機票,請確認您備有與此英文姓名完全相符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您以護照上之英文姓名訂位,請攜帶護照,以配合航警通關系統之查驗,避免產生通關問題,才能順利搭機,完成您的旅程。中文姓名之身分證明文件與英文訂位姓名是無法比對相符的,反之亦然,請您於訂位時,務必留意)
  3. 離島居民優惠需攜帶身份證正本、或有效之戶口名簿正本供櫃台查驗。(戶籍謄本恕不適用)
  4. 以上若各場站航警單位另有證明文件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5. 本公司國內航線櫃台亦販售各類法定優惠機票,如您具有法定優惠身份 ( 如:資深公民,離島居民等 ) ,請您務必出示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
  6. 已過期、失效或偽造之身份證件購買優惠機票是違法行為,請勿自誤。

選位服務及座位安排

  1. 您可於報到時要求選位,本公司按「先到先選」之原則辦理;然有時基於飛機載重平衡及飛行安全之考慮,或許未能完全符合您的需求,尚請惠予配合。
  2. 基於飛機載重平衡與飛行安全之考慮,請依廣播之順序登機,並於上機後依登機證上之座位號碼就坐,請勿自行更換座位。
  3. 有關座位配置,請參閱座艙配置圖

出口座位安排須知

  1. 定義:「緊急出口座位」係指可直接通往緊急出口、且不需穿過走道或隔板之座位。
  2. 本公司部份航機之緊急出口座位空間較大,為許多本公司飛行常客之首選,為維護客艙安全、及遵守民航法規,本公司必須考量旅客特性後,尚能安排此類座位予您。
  3. 當安排旅客為緊急出口座位時,櫃檯服務人員會向您簡單說明安全門座位需知,必須符合下列選擇標準、並徵得您的同意,在緊急狀況下可協助本公司所交託之工作,登機後,客艙組員亦會向您簡報。
  4. 若您有任何疑慮或無意願就座此類座位,可向本公司服務人員提出,我們將隨即幫您更換座位。
  5. 選擇標準:
    a.雙臂及雙腿有足夠體能、活動力及機動性。
    b.年齡大於 15 歲者。
    c.無需在他人的協助下就能執行航空公司所賦予之協助事項者。
    d.瞭解航空公司所提供書面(或圖示)有關緊急撤離之說明或組員口頭指令者。
    e.沒有視力障礙,能順利執行航空公司所賦予之協助事項者。
    f.沒有聽力障礙,能順利執行航空公司所賦予之協助事項者 。
    g.能適時地傳遞訊息給其他旅客者。
    h.無需照顧幼童或其他隨行者。
    i.不會因執行被賦予之協助事項而遭致傷害。
  6. 在緊急狀況發生,而組員無法協助的情形下,就坐於緊急出口座位旅客在航機疏散時,須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a.確認並就坐於緊急出口座位。
    b.能辨識打開緊急出口之裝置、瞭解打開緊急出口之說明及開啟緊急出口。
    c.遵守組員口頭指引、手勢,以協助機上旅客完成撤離準備。
    d.確認逃生滑梯是否可正常使用,並協助旅客以逃生滑梯撤離。
    e.評估、選擇一條安全逃生路徑儘速遠離飛機。
  7. 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請參閱「緊急出口座位旅客提示卡

     

登機服務

  1. 在您辦理完報到、劃位與通過安全檢查後,請您最遲應於班機起飛前25分鐘進入候機室候機,登機時請您配合出示身分證件,經核對無誤後始可登機。
  2. 我們在登機前會進行登機廣播,首先邀請需要特殊協助的旅客( 如:輪椅旅客等 )及有嬰兒隨行的旅客先行登機。為了保持登機門口的暢通,請您在聽到廣播後前往指定之登機門口依順序登機。
  3. 為維護飛航安全,我們懇切要求您在登機時將您的行動電話及個人電子用品確實關閉電源或切換至飛航模式,若您的手提行李件數過多或大小超過限制,我們會請您改為託運,若已超過您的免費託運行李額度,我們將向您收取行李超重費用。
  4. 機坪安全:受限於機場設備之影響,部分航班將可能使用接駁車登機,為了您的安全,穿越機坪登機或搭乘接駁車時,請依循服務人員的引導登機,切勿自行離開乘客搭機路線接近航機或在機坪上停留,以免發生危害。

候補作業

  1. 訂位旅客須於班機起飛前30分鐘完成辦理購票及劃位手續,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機位將開放現場候補旅客。
  2. 若遇班機訂位客滿,您可於機場櫃台辦理候補登記,請您至指定櫃位填寫候補單;部分機場提供聯合候補機台辦理候補登記,相關操作說明請依各航空站聯合候補系統程序辦理。
  3. 「馬祖南竿航線旅客候補作業機制」請參閱此處
  4. 有關候補登記注意事項及各項候補規範皆有公告,旅客登記候補前,請先詳細閱讀。

行李服務

本公司婉拒旅客寄放之任何物品(含無法上機之管制品),以免物品遺失而衍生旅客客訴及後續賠償問題。

手提行李

  1. 包含登機箱、手提包、衣袋,以手提方式攜入客艙之行李。
  2. 本公司無分機型差異,旅客可攜帶乙件手提行李,尺寸限制:長x寬x高不得超過 56公分x36公分x23公分,且重量不超過 7公斤/15磅 。
  3. 當客艙行李尺寸超出報到櫃檯(或候機室)的「行李量測儀」或包裝不適於放置客艙時,將依據「行李量測儀」之隨身行李限制資訊、量具和磅秤測量。遇有不符合尺寸、重量或件數行李時,負責登機作業之運務人員應要求該行李託運,先掛上行李牌並通知地安人員為旅客進行機邊託運。而當重量超過託運行李額度時,我們也會向您收取超重費用,如旅客執意不配合,本公司得予拒載。
  4. 若您的手提行李內含危險或危安物品於機場安全檢查台被要求遺棄、留置時,請恕本公司不對任何物品有保留或歸還之責。
  5. 若您攜帶內置可充電鋰電池行李箱:
    (1)鋰電池為不可拆卸式之行李箱,本公司禁止載運
    (2)鋰電池為可拆卸式之行李箱,需將鋰電池拆下後,手提方式攜帶上機。

個人物品

  1. 旅客攜入客艙之小型行李,用以放置私人物品以便於個人旅途中用,不列入手提行李範圍。
  2. 項目包含:錢包、小手提包、大衣、毛毯、傘具、輕型相機、望遠鏡、航程中之閱讀物、小型之免稅品、手提電腦、嬰兒航程中所需之奶瓶及食物、自行攜帶上機並於機上食用等物品。
  3. 上列品項得允許放置於座椅椅袋內,惟不可超過座椅椅背邊緣至地板垂直線,正常和緊急情況時不會脫離椅袋以免妨礙緊急撤離時通道之暢通。

特殊物品

  1. 因個人特殊需求而必須攜入航機客艙的物品,須放置於經核准的區域 (如:座椅下、懸吊式置物箱),而數量則不受限個人隨身行李限制。
  2. 特殊物品如超過座椅下方、懸吊式儲物櫃之尺寸,我們將請您於機邊或登機門口辦理託運。
  3. 特殊物品類別如下:
    a.手杖、拐杖、義肢、其他助行設備
       (1)可置於座椅上方懸吊式儲物櫃內、或座椅下、或沿著機身方向的艙壁放置。
       (2)惟不得阻礙旅客出口及客艙通道。
    b.醫療器材或輔助用品、含移植器官:
       (1)放置於客艙須符合本公司危險物品處理原則之規範。 
       (2)醫療器材於航程中禁止使用。 
       (3)如需放置於座位上則依客艙行李(CBBG)規範處理。
    c.嬰兒籃
       (1)本公司不接受於機上使用。 
       (2)如無法放置於上述位置或無足夠空間放置,則應改採託運。
    d.異味物品
       為維護服務品質及其他旅客之權益,本公司不受理散發異味之物品上機或託運(如:榴槤等)。
    e.易碎物品
       為避免旅客攜帶易碎物品上機因意外而破損,造成其他旅客受傷或影響飛安,本公司不接受未經包裝之易碎物品上機。
    f.酒精性飲料
       (1)酒精濃度介於24%~70%之間的酒精性飲料,每單一包裝容量必須以5,000 c.c.為限。
       (2)每名旅客攜帶或託運上機之酒精性飲料以5,000 c.c.為限。
       (3)不接受酒精濃度超過70%以上之酒精性飲料攜帶或託運上機。
    g.大型物品/樂器
       如無法放置或固定於上述位置,則以客艙佔位行李(CBBG)處理,或由我們為您辦理行李託運安排放置貨艙,而當重量超過託運行李額度時,我們也會向您收取超重費用。
    h.其它
       託運行李中內容含有易腐(例如:海鮮…等)、冰塊/冷凍品或水分、液體、膠狀物質、易碎品者,須妥善包裝且未開封,包裝規範請參閱說明,如包裝未符合要求,本公司得拒絕託運。

 

客艙佔位行李( Cabin Seat Baggage /CBBG ):

  1. 指旅客須預訂客艙座位並購買全額票,以便運送之大型物品。包含下列項目:樂器類、裝箱類。該行李必須捆綁於座位上。
  2. 若額外購買客艙佔位行李之機票,此佔位行李不再比照一般旅客提供免費行李額度。
  3. 旅客自行攜帶客艙佔位行李之包裝若未符合要求,無法以安全帶固定、或旅客對本公司捆綁方式有疑慮、或物品超出接受尺寸時,則此類客艙佔位行李需改為託運方式運送。本公司亦保有拒絕承運之權利。
  4. 客艙佔位行李相關注意事項:
       (1)請您務必於班機起飛前48小時提出訂位外,並填妥「客艙佔位行李意向書」ATR 738(請向客服人員確認您所搭乘之機型)。
       (2)填妥後請傳真至出發站,搭乘國際線旅客須於班機起飛時間前75分鐘、國內線則須於班機起飛前45分鐘至各機場完成報到手續。
       (3)本公司客艙佔位行李收運如下表(每件重量不超過75公斤): 
       (4)客艙佔位行李之其他限制如下: 
    a.旅客需使用堅固非易碎材質之容器,如紙箱、木箱、壓克力箱等,且包裝物不得為玻璃或軟布材質,以免無法確實固定或使外包裝受損、變形。
    b.一個座位僅可放置一件有完整包裝之行李,如因尺寸寬度超過一個座椅寬度時,旅客最多可購買2個座位放置一件客艙行李。(ATR機型適用)。
    d.不得接近或使用安全緊急通道或其他客艙通道。
    e.不能阻擋其它乘客視線,須保證其他乘客能看得到安全帶、禁止吸煙或出口標誌。
    f.不得含有危險物品,並符合航空保安規範要求(如因關刀、兵劍或法器等配飾造成危安疑慮影響,需配合取下或改置放貨艙)。
    g.航行中不可更換客艙佔位行李之座位,飛機到站時客艙佔位行李最後離機。
    h.客艙佔位行李之尺寸限制,請詳閱「客艙佔位行李意向書」」 ATR 738,相關細節可洽詢本公司客服中心

 

託運行李

備用鋰電池、行動電源、安全火柴或打火機,禁止放置託運行李。

  1. 本公司國內航線每位旅客享有 10 公斤免費託運行李額度,如有超重,超出部份以該航班貨運價收費,費率請參照附表,我們誠懇建議您的託運行李單件切勿超過 32 公斤,如超過32公斤以上需要分裝,以免造成機場行李搬運人員受到職業傷害。
  2. 國內線之行李託運服務與旅客報到櫃位不同,請您先辦理好劃位手續再前往行李託運櫃台,託運行李時需出示您的登機證及身份證件,以利我們進行個別登記。
  3. 請勿代替不熟識的陌生人託運行李,也不要將行李交由陌生人辦理託運,我們誠懇建議您自行打包行李並應親自辦理託運。
  4. 託運行李之收執聯請妥善保管,作為提領行李之憑證。
  5. 若您不慎遺失了您的行李牌,請您備妥登機證存根聯、身份證明文件,與我們場站服務人員聯絡。
  6. 請使用合適、堅固的行李箱裝妥行李並確定在正常運載的時候不會破損或導致內容物受損。
  7. 請勿將下列物品放置託運行李內:貴重物品、易腐品、易碎品、有價證券、現金、珠寶、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若行李內物品遺失,請恕華信航空不對任何遺失或損害做賠償責任。(國內線定型化契約)
  8. 請於出發前先確認您託運行李的尺寸:長+寬+高總和不超過180公分為限,超出則無法載運。
  9. 國際線旅客轉乘本公司國內線免費行李之限制:
    基於推廣境外客延伸國內線旅遊及服務一貫性,放寬搭乘國際線轉乘本公司國內線之免費行李重量如下:
    (一)聯程機票(國際/國內線係開立相同票號之機票)
    轉乘條件 國內線免費行李託運額度
    搭乘華航/華信或其代碼共享航班(CI/AE班號)轉乘華信國內線之聯程機票 於該機票國際段與國內段全程使用效期內,比照國際線票面行李欄位所示額度受理。
    搭乘非上述之其他航班轉乘華信國內線之聯程機票 其行程於同一城市轉機、中途不停留(24小時內轉機)者,比照國際線票面行李欄位所示額度受理。
    不符合上述條件者 依本公司國內線免費託運行李額度,超重部分依規定收取超重費。
    (二)非聯程機票(國際/國內線係分別開立不同機票),國際線七日以內入境並於同一城市銜接轉乘本公司國內線
    轉乘條件 國內線免費行李託運額度
    搭乘華航/華信或其代碼共享航班(CI/AE班號),且於7日內轉乘華信國內線之非聯程機票 依國際線票面行李欄位所示額度受理。
    搭乘非上述之其他航班轉乘華信國內線者 依本公司國內線免費託運行李額度,超重部分依規定收取超重費。
    ※備註說明:
    1. 「國內線旅客轉乘國際線」之國內線免費託運行李額度亦比照上述優惠方式辦理。
    2. 本優惠僅限於託運行李,手提行李尺寸及重量仍依本公司規範受理。
    3. 旅客託運行李超出上述免費託運額度時,依國內線行李超重費率收取超重費。
    4. 旅客應主動於櫃檯出示其國際線之登機證或機票正本或影本或其他可證明之文件以為優惠憑證。
    5. 桃園與松山屬同一城市機場。
  10. 本公司僅接受旅客每人限帶5公斤金紙(不得合併包裝),每架飛機總收運重量45公斤。

 

特殊託運行李

腳踏車、衝浪板/風浪板、電動輪椅因尺寸特殊,其可受理之規定敬請閱讀:

  1. 上述物品請於班機起飛前48小時告知本公司客服中心包裝後重量及尺寸,以便判斷能否承載。
  2. 單件包裝不得超過32公斤,如超過32公斤以上需要分裝。
  3. 腳踏車、衝浪板、電動輪椅因受本公司航機貨艙規格限制,每班可受理之總數量不同,請務必洽詢客服中心確認。
  4. 上述物品請適當包裝妥善,以免損壞自己及他人行李。

腳踏車

  1. 外包裝需為能妥善保護之材質,腳踏車託運前手把需轉90度固定,踏板向內固定或卸下。
  2. 輪胎需放氣洩壓。
  3. 週邊隨附電子裝置內含鋰電池或行動電源(如:燈具、碼錶等),不得隨附託運。
  4. 每件託運行李之長*寬*高分別不得大於160*40*143(公分)。
    例: 152*40*120公分(符合限制)
    152*42*110 公分(不符合限制)
    *ATR 機型訂位限制收受4部

衝浪板/風浪板

  1. 每袋可放置最多兩個衝浪板,其包裝後長度不超過190公分(含),必須放置於有防護墊之包裝內,以防止託運時可能造成的刮傷、凹痕或其他損害。
  2. 每件風浪板可內含一個風浪滑板、一隻桅杆、木製吊桿以及風帆。
    *由於ATR機型貨艙容量較小,每班可受理託運之衝浪板/風浪板共計總數以6(含)件為上限, 旅客訂位時請先告知客服人員重量尺寸,以利確認安排。

電動輪椅

  1. 華信航空提供免費輪椅服務,若您需要攜帶並託運電動輪椅,請您於訂位時提出申請或填具「電動輪椅確認書」後回傳(02)2545-1812,我們將於收到後與您聯絡。
  2. 惟電動輪椅之收運依據航機貨艙規格限制,各機型貨艙門/貨艙大小資料如下供您參考:
    機型 貨艙門尺寸
    B738 寬122cm 高89cm
    機型 貨艙大小
    ATR 長115cm 寬70cm 高120cm

    *大於上述長、寬、高任一尺寸者,無法載運

寵物託運

  1. 因寵物載運需較大的載運空間,單件重量(含籠子)不得超過45公斤,每班以3籠為限,本公司依貨艙空間保留收受寵物與否之權利。
  2. 如有託運寵物之需要時,最遲應於搭機前1日先向本公司客服中心提出需求,以利確認安排;若未事先提出,本公司則依當班次載運條件保留運送權利。
  3. 收受規範:
    a. 不受理的寵物託運:
       (1)本公司 B738 機型航班
       (2)懷孕中或10週之新生寵物。
       (3)(囓齒目) 鼠類、鳥禽類、魚類、蜥蜴類、農業部公告保育類。
       (4)具強烈異味或具毒性或農業部公告具攻擊性之寵物。
    b. 可受理的寵物託運:
       (1)本公司只接受一般公開販售之寵物 (如:狗、貓、兔子、烏龜、青蛙等);且寵物必須是健康、乾淨、無異味。 
       (2)檢疫規定:依據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定,犬貓進出金門、馬祖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查: 
          a. 申請書 (於金門/馬祖檢疫站現場填寫)
          b. 寵物登記證且植入晶片
          c. 犬、貓須提供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注射時間需滿7天以上,1年以內)
           ● 請洽詢 動植物檢疫署:高雄分署 金門檢疫站基隆分署 馬祖檢疫站
       (3)除服務性動物(僅限導盲犬)外,任何動物不得攜帶或手提至客艙,須以託運方式裝載於貨艙。
  4. 寵物籠具規範:
    a. 每一籠子僅裝載1隻
    b. 各機型裝運寵物的籠子尺寸不得超過:   
        ● ATR機型:80 x 60 x 80公分 (長x寬x高)
    c. 須自行準備防漏、清潔、安全及堅固之寵物運送籠。
    d. 寵物籠須適宜寵物站立、轉身、臥躺,並應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格指南:
       (1)僅有一扇寵物門供寵物進出,且門銷有保護裝置,防止逃脫或意外打開、寵爪外露功能。
       (2)有三面(含)以上通風孔,不得設於提把面,從外觀可清楚識別寵物狀態。
       (3)籠子上下層接合處須有金屬螺絲(非塑料)固定鎖緊,恕不接受組合方式,如簡易拉扣組合式或旋轉螺絲扣固定寵物籠、寵物旅行箱、軟布提包。
       (4)根據寵物尺寸及重量選擇合適之最小尺寸規範:
          ● 長=A + 1/2(B):不得少於寵物身長加一半腿長之總合。
          ● 寬=C x 2:不得少於寵物二倍肩寬。
          ● 高=D:寵物直立時,其頭部不得觸及籠子之上緣。
          ● 短鼻犬之籠子尺寸需加大10%。
          ● 上述規範不得違背各機型託運尺寸之限制。
    e. 籠子底部不可損傷貨艙地板,並需備有承接動物排泄之底盤且需防漏水。
    f. 載運過程中寵物禁止餵食及飲水,籠子內不可擺放食物及水,籠子外不可外掛餵食器或水容器。
    g. 烏龜、青蛙及昆蟲類等小型寵物須置於乾燥及堅固之容器內(如專用飼養箱)。
  5. 收費標準:
    (1) 寵物本身及寵物籠具不得列計於免費託運行李之額度內。
    (2) 寵物加籠具之總重量不足10公斤者以10公斤計,超過10公斤者以實際重量計,各航線費率請參閱貨運運價表
  6. 責任限制:
    a. 旅客如欲託運寵物,我們將請您簽認「旅客託運寵物行李申告書」載運。
    b. 本公司有權拒絕不符規定之寵物籠。
    c. 因航機貨艙空間狹小,噪音干擾大等限制,若載運途中,動物因健康、自身狀況不適應環境與氣溫變化,雖託運寵物符合載運條件,如非航空公司運送疏失而造成寵物脫逃遺失、受傷、死亡等,可免除相關賠償責任。
    d. 本公司依據IATA運送活生動物規章及飛機製造商手冊,提供託運旅客以上詳細說明。

貴重物品

下項物品如在運送途中遭致遺失或損毀,本公司除依定型化契約中律定之條款賠償外,本公司不負其他任何賠償責任;若您已報值或可證明為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在此限,然而,我們保留拒絕接受貴重品及個人重要物品報值的權利。

  1. 藝術(畫)作品、藝術品、古董、金錢、有價證券、可轉讓票據、光學製品、鐘錶、天然皮毛製品
  2. 珠寶首飾、稀有金屬 ( 礦石 ) 、銀器、收藏品、傳家寶、無法替代物品
  3. 攝錄、影音器材及相關產品、行動電話及其他通訊設備
  4. 電腦資訊軟 ( 硬 ) 體製品、資訊產品等電子器材、業務用裝備
  5. 酒、鑰匙、急用藥品、醫療用品
  6. 著作原稿、計劃藍圖、照片、出版品、商業 ( 個人 ) 文件
  7. 商業樣品、錄影 ( 音 ) 作品
  8. 護照及其他身份證件
  9. 其他貴重物品或商業性物品

攜帶鋰電池、行動電源及含鋰電池之3C電子用品搭機

由中華民國搭機之旅客,若攜帶鋰電池、行動電源及含鋰電池之3C電子用品搭機,必須符合以下之條件:

  1. 備用鋰電池、行動電源必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2. 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即可攜帶: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 (如:手錶、手機、照相機等)。
  3. 必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始可攜帶:備用鋰電池容量介於100Wh ~ 160Wh,每人最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顆備用電池。
  4. 鋰電池容量超過160Wh以上之產品 (除電動行動輔助裝置外),一律禁止攜帶上機。
  5. 下列物品內所含的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節之每項測試要求,並經航空公司同意。
    1. 裝有鋰電池之電動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2. 具有保全裝置之設備。
    3. 可攜式電子醫療裝備。
    ★旅客攜帶式電子用品(PED)機上使用規範

*行動電源:建議旅客於航程中不要使用行動電源對各式電子裝置充電,以避免高溫易燃。

禁運品

依據中華民國民航局規定,隨身、手提或託運行李中嚴格禁止攜帶下列物品上機以維護飛航安全。

  1. 爆裂物:如~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2. 壓縮氣體:如~瓦斯罐、潛水用氧氣瓶、噴漆、殺蟲劑等。
  3. 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等、油漆、香精等。
  4. 氧化物品:如~漂白劑 (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
  5. 毒性物質及傳染性物品:如~殺蟲劑、除草劑、農藥、活濾過性病毒等。
  6. 放射性物品。
  7. 腐蝕物質: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8. 具防盜裝置之公事包或小型手提箱。
  9. 電擊器(棒):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或鋰電池等危險物品。
  10. 其他危禁品:如~磁化物(強力磁鐡、接地喇叭)、刺激性物品(防身噴霧器)、各式槍械武器(非公務使用)等。
  11. 液態氧:含有液態氧裝置禁止以託運行李、手提行李及隨身方式攜帶上機

危險物品

本公司不接受旅客攜帶任何的危險物品上機,部份組員及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物品,請參閱附表

危安物品

**2019.09.16 航警局最新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補充說明表
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須以託運方式上機之物品,請參閱附表

遺失與損壞

託運行李免責通告

本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會盡心妥善處理您的託運行李,由於行李箱主要在保護行李內容物,運送及搬運過程中仍無可避免會有正常使用損耗情形發生,因此為保護您的行李箱建議您於行李箱外加裹保護套或避免託運名貴之行李箱。下列情形為非能管控之輕微行李箱體損傷及行李本身異常,華信航空恕無法接受申訴處理,敬請諒查。

  1. 行李箱輕微損傷
    ●行李箱把手及鎖頭
    ●行李骨架及外殼凹陷
    ●行李箱拉鏈及托帶
    ●行李遭隱藏性物品汙染
  2. 行李本身之異常
    ●超大或行李箱本身無法負荷之過重行李
    ●託運行李因未妥善包裝而造成內容物之損壞
    ●行李內裝有易碎物品或易腐壞物品
    ●行李箱刮傷及磨損
    ●行李內裝有貴重品及個人重要物品
  3. 損壞
    飛機抵目的地後,行李若有遺失、損害、延誤送達,請於離開機場前向華信航空服務人員提出,並提供華信航空之行李託運吊牌及相關證明。
    ●請注意:對於託運行李在正常運送過程中出現的輕微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詳細資料,請參考託運行李免責通告。
  4. 賠償
    旅客行李之遺失及損害,華信航空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依下列標準辦理:
    a. 隨身行李:因華信航空疏失造成之損害,每名旅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整。
    b. 託運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整。
  5. 國際航線:本公司國際航班與中華航空合作,相關行李服務請參照「華航網頁」。

特殊需求旅客

特別服務需求

華信航空為具有特別需求之旅客提供一系列的服務。我們建議您儘早完成訂位,以便我們能有充裕的時間辦理必要的旅行安排。請詳閱下述資訊,並在您需要相關服務時與華信航空「客服中心」聯絡。

貼心叮嚀

為維護服務品質及飛航安全,我們誠心建議如需要特別服務協助之旅客能有親友隨行,讓搭機過程得以更順利。華信航空搭載特別服務需求之旅客人數限制如下:

身心狀況 旅客人數
完全無自主行動能力、且無陪伴者 ATR機型:4人 / 738機型:8人
單獨旅行兒童或需特別協助者 ATR機型:4人 /738機型:8人

輪椅旅客

  1. 華信航空提供免費輪椅服務(包含機場內至登機門間的輪椅服務以及登機作業之協助),請您於訂位時提出申請,以利妥善安排。
  2. 旅客所攜帶之輪椅均無法在飛機客艙使用,本公司將以託運方式為您運送。另因飛機貨艙大小限制及飛航安全考量,部份型式之電動輪椅禁止攜帶上機。
  3. 若您需要攜帶並託運電動輪椅,請您於訂位時提出申請並填具「電動輪椅確認書」後寄送至service@mandarin-airlines.com或傳真至(02)2545-1812,我們將於收到後與您聯繫。
  4. 為使旅客迅速瞭解本公司電動輪椅空運事宜,電動輪椅運送規範請洽詢客服中心或請參閱「使用含電池行動輔具之旅客搭機注意事項」。
  5. 因機型限制,受理電動輪椅數量如下:
    機型 ATR 738
    數量 2 5
  6. 旅客自行攜帶之電動輪椅,需於機場報到櫃檯辦理託運作業,建議您於班機起飛前60分鐘抵達,並出示輪椅相關文件(說明書及出廠電池檢驗報告)予櫃台人員,以避免擔誤到您辦理劃位及登機的時間。託運時,請旅客先行將電動輪椅電池拆卸或絕緣,並完善包裝後再辦理託運。
  7. 如遇其他租賃友航航機之航班,得視友航載運政策辦理電動輪椅收運作業。

擔架旅客

華信航空未提供擔架旅客之服務需求。

醫療用小型氧氣瓶

  1. 氧氣瓶屬於高壓易燃氣體,本公司禁止旅客自行攜帶醫療用小型氧氣瓶上機。
  2. 航機上配置之氧氣瓶,依規定僅提供為緊急狀況使用,不能作為一般醫療用途,故於訂位時或櫃檯報到時要求使用機上氧氣瓶之旅客,我們將予以婉拒。

可攜帶式電子醫療設備(M-PED)

  1. 旅客搭機如需於航程中使用自備攜帶式電子醫療設備,如製氧機、呼吸器、抽痰器…等:
    a.該設備須貼有FAA認證標籤或符合FAA相關需求,始可接受機上使用。請洽FAA網頁進一步查詢相關資訊。
    b.旅客須於班機起飛前48小時,向本公司申請並提出醫生證明(適航申請書)。航程中使用時應依照客艙組員指示配合辦理。
    c.該設備需符合本公司隨身行李尺寸、重量的規定,若超出隨身行李尺寸或無法放置適合空間時,則需另以客艙佔位行李受理或以託運行李方式運送。
    d.不得使用機內電源,配置電池須符合危險物品管制規範。
  2. 旅客未事先申請使用攜帶式電子醫療設備,皆依旅客攜帶式電子用品(PED)機上使用規範辦理。

視障旅客

  1. 對於僅有導盲犬陪伴之盲人,華信航空對其導盲犬不收費,該犬並得在客艙內陪伴主人,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a.備有導盲犬相關合格證件。
    b.在客艙內全程禁止餵食(飲水除外),並須待在其主人腳邊。
    c.導盲犬或導盲幼犬毋需戴口罩。
    d.訓練中之導盲幼犬(未領有合格證書):應備有相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由專業訓練師陪同下可進行實地訓練。
    e.考量飛機客艙空間及飛航安全,每位訓練師以攜帶一隻訓練中之幼犬為宜,若有其他數量之需求請洽本公司客服中心。
  2. 為能使視障旅客搭機更加便利,華信航空特別協請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出版中心製作座艙配置點字平面圖及客艙安全講解須知點字版,供視障旅客瞭解各項安全設備及緊急出口之相關位置。

嬰兒

  1. 定義:指出生滿14日以上、2歲以下。
  2. 未滿14日(不含)之新生兒,本公司不受理搭機。
  3. 一位成人不得同時攜帶兩名嬰兒,且搭機時應具備政府單位核發之嬰兒身份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戶口名簿。
  4. 因國內飛行時間短暫,不提供搖籃、尿布等服務。
  5. 旅客攜帶嬰兒座椅於航程中欲使用時,需另行購買座位放置使用。
  6. 本公司允許旅客自行攜帶經認證合格之兒童安全座椅及裝備,惟須符合下列規格及限制:
    A.機上可全程使用之兒童安全椅須內部備有安全帶、有硬殼包覆,並有下列任一FAA認可識別標籤,否則不得使用,應辦理託運。
    (1)識別標籤一:紅色文字「This child restraint system conforms to all applicable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2)識別標籤二:紅色文字「This Restraint is Certified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 and Aircraft」
    (3)識別標籤三:標示Ⓔ,旁邊數字1則依不同國家會改變。
    (4)識別標籤四:標示TC/TSO/STC,且有文字核准可上機使用。
    (5)識別標籤五:標示說明依FAA法規核准,且有文字核准可上機使用。
    B.注意事項:兒童安全座椅於機上使用時,因受限各機型座椅椅背尺寸,不得妨礙後排旅客觀察機內警示燈號及緊急出口指示。使用前,務必確認航班機型可放置於座椅高度,以避免更改為託運行李。

兒童

  1. 定義:係指兩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不含),佔座位旅客。
  2. 兒童搭機須由法定成年人(年滿18歲以上)陪同,並須位於同一艙級,例如本公司不受理成年人座位於商務艙,而所陪同之兒童旅客座位於經濟艙之情事,反之亦然;若無成年人陪同,須以「單獨旅行兒童」辦理。
  3. 本公司允許旅客自行攜帶經認證合格之兒童安全座椅及裝備,惟須符合下列規格及限制:
    機上可全程使用之兒童安全椅須內部備有安全帶、有硬殼包覆,並有下列任一FAA認可識別標籤,否則不得使用,應辦理託運。
    (1)識別標籤一:紅色文字「This child restraint system conforms to all applicable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2)識別標籤二:紅色文字「This Restraint is Certified for Use in Motor Vehicles and Aircraft」
    (3)識別標籤三:標示○E,旁邊數字1則依不同國家會改變。
    (4)識別標籤四:標示TC/TSO/STC,且有文字核准可上機使用。
    (5)識別標籤五:標示說明依FAA法規核准,且有文字核准可上機使用。

單獨旅行兒童(UM)

  1. 定義:指5-12(不含)歲以下的兒童單獨旅行。
  2. 機場報到時,由孩童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填具孩童單獨旅行委託書

長者

  1. 定義:指65(含)歲以上可購買敬老者。
  2. 於訂位時可要求需要提供協助(例:手推輪椅)等。
  3. 攜帶拐杖及助行設備:應放置於座椅下、行李櫃或沿著機身方向的艙壁放置,不得阻礙乘客進出。

孕婦

  1. 可受理搭機:
    a. 懷孕未滿32週且健康狀況良好者,可直接受理搭機。
    b. 懷孕32~36週(不含)且健康狀況良好者,備妥距搭機日(含)10日內由醫生開立之適航證明書(需註明預產期及健康狀況適合搭機旅行),可受理搭機,並於機場填寫具結書。
  2. 為孕婦的安全及健康考量,本公司不受理懷孕超過36週(含)之孕婦或分娩後未滿14天之產婦搭機。

其他

  1. 旅客報到時身體狀況呈現不穩定之現象,本公司不受理搭機。
  2. 基於飛安考量,旅客於報到櫃台劃位時,發生下述等行為而可能傷害他人或自殺者,華信航空得以拒載:
    a.明顯神情恍惚。
    b.語無倫次、行為怪異。
    c.有酒意或酒味之旅客:幾乎喪失行為能力,並發生大聲吼叫等行為。
  3. 航機上不當行為之規範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a.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以上行為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