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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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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艙門關閉後至開啟前,旅客須遵守下列規定:全程禁用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行動電話、 PDA 手機、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以及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禁止使用錄影機、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周邊設備、收音機、電視、個人視聽用品(如: CD 、 MD 、 DVD 、 VCD 、 MP3 、唱盤及 TV Receiver )、數位相機等攝影裝備。罰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在飛行途中機長懷疑某項電子用品干擾飛機系統時,得要求旅客停止使用該項電子用品,並在確定不影響飛行安全情況下,准許旅客恢復使用該項電子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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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電子用品於國內線班機內,均全程禁止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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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上乘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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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應依民用航空局規定禁止於機上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 102 條,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至開艙門前期間,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違反本項規定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航空公司應於每ㄧ航班關艙門後再次對乘客宣達機上禁止使用相關個人電子用品之規定,並告知違規使用為違反民用航空法之行為。
- 對於違反規定之乘客,空服員應立即制止並報告機長,機長並應通知航警處理。
- 航警於接獲通知後應進入航空器並將違規乘客移送法辦。
- 機長或空服員得作成檢舉書,並應協助航警儘速完成筆錄製作,另如有在場旅客檢舉者,得由檢舉旅客協助航警製作筆錄。
- 國際航線(ERJ航機不適用)除於洗手間之適當插座上使用電動刮鬍刀,及客艙內座椅之電源插座限手提電腦使用外,其他個人電器用品(包括充電器)均不得使用機艙內的電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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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開始,開放手機飛航模式作業 (限使用於國際航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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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飛航模式」,就是旅客將手機切換至飛航使用模式,以關閉收發話之通訊功能;手機關閉通訊功能後,即可視為「電腦及週邊設備」,旅客可以在飛機上處理手機裡的文件,或是玩遊戲,聽音樂。每個廠牌的手機,切換至飛航模式後,有的可以清楚在螢幕上看到一架小飛機的標示,但有的卻沒有任何顯示 ( 參閱 「飛航模式圖像」 ,而且並不是每一支手機都具有飛航模式之功能; 萬一於飛航中使用手機,卻沒有切換至飛航模式,就有影響飛安的疑慮。請各位旅客於搭機前,先確認您所使用的手機是否具有此功能。再次提醒您,本公司於 2010 年 3 月 1 日才開放手機飛航模式作業,敬請各位旅客配合,以免影響飛航安全及違反相關規定。 |